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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03-30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附件3-1)(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领取变更后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