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解散
1、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因其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违法而被依法关闭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的规定,清算组职权是:一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是清缴所欠税款;五是清理债权、债务;六是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是代办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按上述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