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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宁波工商注册登记须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03-30 | 9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办理宁波工商注册登记须知 

一、名称预先核准
在申请开业登记前,应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将拟好的名称进行网上申报,核准通过后打印《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申 请 
非公司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 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由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
三、受 理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 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四、审 查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 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判,必要时进行实 地调查核实。
五、核 准
登记主管机关按内部职权分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 经审查符合开业登记条件的企业准予核发执照,对不符合开 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自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作出 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
六、发 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分别颁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 照后,凭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 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七、公 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须知

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国 有企业改建的可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最低限额,即为人民币一千万 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份额不得少于股额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 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记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
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 

宁波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须知

一、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自有财产,并能经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有专职人员不得 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亏;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2.投资者提出的登记注册申请报告及合法的资格证明;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登记表(全民所有制企业);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审批的,有关部门 批准文件;
9.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宁波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须知

一、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非法人营业单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 其他营业单位。
2.非法人单位必须由主办的法人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3.非法人营业单位必须有名称、经营场地、使用资金和经 营范围。
4.非法人营业单位所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主办的法人单位承 担。
二、分公司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非法人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主办的法人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
2.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3.主办单位出具的资金使用证明;
4.从业人员名单;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7.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宁波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受 理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证件及经营行业、经 营网点和经营能力进行调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发给 个体经营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审 核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提出审查意见,
三、核 准
区工商分局根据中心的初审建议,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核准与否意见。
四、发 照
区工商分局核准后,填写全国统一营业执照,由服务中
心发照,并做好发照前的工商法规教育。 

申请登记个体经营须知

申请人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居委会(村委会) 或企事业单位原职业证明、经营网点许可证。 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理发业等应出具 食品监督机关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性;从事建筑修缮、 机动车修理、家电修理、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应提交技 术主管部门出具资格证书;从事旅店、刻字、印刷、信托寄 卖、美容业等,应提交经营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证明;书刊、 零售、出租电子游戏等需提交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 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人员:女性26--46岁的女性,需提交现住地街道(乡镇) 计生办出具的计生证明。 

以上是对宁波工商登记事项的归纳,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