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延期
事项内容:企业名称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条 件: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宁波(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十一、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延期实行网上申报核准,此阶段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登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进入网站主页”,选择“网上办事”栏目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注册系统(首次登陆网上注册系统需先注册用户),选择“名称业务”,按系统提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延期申请
申请表格:预先核准的名称延期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核准。冠省名、国家名的企业名称业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初审后报省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终审。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冠省名、国家名的延期由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
程 序:
一、网上申请;二、网上审核;三、核准登记;四、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时 限:
自《网上名称变更申请信息接收单》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法律效力: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二、申请人可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开户。 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