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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务代理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03-30 | 1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财务代理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一、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下情况除外: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有: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

     1.有固定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是什么?

     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发生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审计等其它部门查补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包括销售全部免税货物企业的销售额)。

     【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什么是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

     答: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12个月的连续经营期间,其中包括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五、什么是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即在CTAIS系统中不须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在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起始日期的确认。

     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起始时间按以下时间确认:

     (一)对于按第八条程序办理认定的年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二)对于按第九条程序办理的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按照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CTAIS中提交申请日期)的当月开始。

     1.如果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当月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则认定日期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开始。

     在《税务事项告知书》中资格确认时间为税务登记之日起,但由于CTAIS系统处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只能从当月1日开始,因此,对此种纳税人在CTAIS系统中认定起始日期处理为当月1日开始。

     【举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日期为4月15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日期为4月20日,则纳税人认定通过后,在CTAIS中认定起始日期为4月1日,但在《税务事项告知书》(纸质)中认定起始日期为4月15日。

     2.如果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当月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则认定日期从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月1日起开始。

     (三)对于按第九条程序办理的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四)对于按第八条程序,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认定日期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总结】

     1.对于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均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2.对于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新开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均自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CTAIS中提交申请日期)的当月1日起开始。

     七、上述所称新开业纳税人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上述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八、纳税人在法定申请期或者知情告知期内,税务机关应如何征税?

     答: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认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开始时间以前,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办法征缴增值税。

     九、对符合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逾期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经过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仍不向税务机关提交认定申请或拒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自纳税人第二次逾期(即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或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下同)后的次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内容如何填写?

     答:在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中,会产生以下几种《税务事项告知书》,其填写内容分别为:

     (一)同意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内容为:经批准,同意××(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时间自××年×月1日起。

     如果属于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附加内容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不同意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内容为:经审定,不同意××(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纳税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内容为:××(企业),贵单位(您)的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致》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同意纳税人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内容为:经批准,同意××(企业)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一、对纳税人二次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后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纳税人二次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后,纳税人报送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间自认定机关审批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

     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开始时间以前,不得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十二、认定办法第九条程序规定的实地查验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注意】相关资料查验完毕后查验人员填写《查验表》,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查验表》,其余资料经查验人员签字盖章后交企业自行保存。

     答:我省确定的实地查验的内容和方法是:

     (一)对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内容为: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4.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5.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是否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6.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是否拥有货物实物等。

     7.纳税人以往纳税信用状况。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的其他内容。

     (二)新开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内容为: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3.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4.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6.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是否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的其他内容。

     十三、哪些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答:对以下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辅导期管理:

     (一)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什么是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答: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办理税务登记后30日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经认定机关认定通过的。

     (二)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

     (三)CTAIS系统税务登记中行业登记为批发业(行业代码:6300)的。

     【注意】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十五、辅导期结束后,达不到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是否可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辅导期结束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不得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十六、辅导期结束后,达不到什么条件属于达不到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答:辅导期期间,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之一的,为达不到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

     十七、辅导期执行时间为多长?

     答: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十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何种特殊申报规定?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以下特殊申报规定:

     (一)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规定。

     (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价税合计);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一个月度内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预缴增值税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十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

     二十、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相关文件

     二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