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社保最新变化
(1)征收部门变化
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目前有的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更为常见的是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增加参保人的社保权益。
(2)认证工作的变化
2018年7月5日,人社部要求,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模式,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
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模式,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或窗口进行集中认证。异地业务“不用跑”,无谓材料“不用交”,重复表格信息“不用填”。
02
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部分(补充住房公积金)
(1)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养老保险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缴费比例:
单位(19%)(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
个人8%(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2)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男性缴满25年,女性缴满2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比例:
单位:10%,个人:2%+3元
(缴费比例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3)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缴费比例:
单位:0.8%,个人:0.2%元
(缴费比例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划分行业确定缴费比例,在0.5%和2%之间,个人不用缴。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用缴
缴费比例:
单位:0.8%
人社部已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5)补充: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为12%。(北京地区)
03
社会保险涉及个税问题
(1)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外地及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如何个税税前扣除
员工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外地以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单位申报时可以扣除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扣缴标准应按工作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的商业保险赔偿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6)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7)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8)商业健康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04
社保缴费基数口径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3)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4)国家统计局规定,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5)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特殊情况处理?
—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
—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05
社保常见问题
(1)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
答:不正确!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是办理退休兵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须同时满足:(1)累计缴费满15年(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退休?
答:不正确!
并不是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退休,而是要满足退休年龄。以男性职工为例,一般,不到60岁,即使你已经缴纳了20年的养老险,也暂不能退休。
(3)退休了就能够领取养老金?
答:不准确!
一般要缴满15年,退休时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想在自己退休时就拿养老金,务必要在自己退休前十五年就开始缴费。
(4)医保断缴3个月会清零?
答:并不是
一般来说,医保的缴费历史是累计计算的,参保人停止缴费并不会导致缴费历史清零。但是断缴也会有很多影响:(1)参保人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2)外地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入学、购车买房等都与医疗缴费年限息息相关。(3)从长远来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要缴满最低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5)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怎么办?
答:(1)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2)选定点。从公布的名单中选定定点医疗结构。参保人员可登录人社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3)持卡就医。就医人员就医时一定要带上社保卡,他是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6)失业了就能领失业保险吗?
答:并不是!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任职要求的。
(7)职业病算工伤吗?
答: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患有“患职业病”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性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男职工也参加生育保险吗?
答:参加!
生育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男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10)生育报销如何报销?
答:因怀孕生育而花费的产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都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但支付方式不同。
①针对怀孕期间的产检费,生育保险基金采取限额支付。
②针对住院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费等,生育保险基金采取定额支付。
③按项目报销。
来源:税来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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