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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03-30 | 27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申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恒煜财务解析: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是各行业小微企业的共同标准。

2、注意资产总额,很多商贸企业也想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除了所得额以及从业人数外,由于大量的应收和应付款存在,他们的资产总额往往是超出了1000 万,所以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优惠税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这是基本税率,以下是优惠幅度,认真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

1)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质是10%的税率,比普通纳税人25%的税率减免了15%

2)而年应纳而所得额6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说实质是减免了5%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按照企业全年月平均资产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恒煜财务解析:以上二项指标是按月平均值,而不是年初与年末平均值确定的。

四、其他

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相关资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纳税年度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性质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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